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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动体育官方网站日前,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对厦门怀恩酒业有限公司的“八马老酱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一案有了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为由,裁定“八马老酱酒”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八马茶叶是一家有着300多年制茶历史的企业,连续6年入选“中国品牌价值500强”,2021年11月22日对第43178650号“八马老酱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9521号“八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0678号“八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43057号“八马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36199号“八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的商号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怀恩酒业(以下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亦未构成损害他人商号权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
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第30类茶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已在第32类饮料香精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经查询,乐动体育至本案审理之时,乐动体育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110余件商标,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起陆续申请注册了“八马茶酒”“日春茶酒”“段永平”“候孝海”“许小年”“周洪江”等多件商标,其中所涉及的“八马茶”“日春茶”均是茶叶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段永平”为知名企业步步高集团董事长之姓名,“候孝海”为华润雪花啤酒CEO之姓名,“许小年”为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之姓名,“周洪江”为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之姓名。被申请人名下的第22013396号“八马”商标因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被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八马茶酒”“日春茶酒”“段永平”“候孝海”“许小年”“周洪江”等多件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或知名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乐动体育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所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仍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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